Q&A問與答
 
Q: 10萬元以下採購是否一定要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?
A 單位可自行決定,各單位如認為該等契約有「價格偏高、品質不佳情形」,可不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,且無須填寫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申請表(本表單已於98年6月24日停止適用)。惟請注意應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採購,並請留意政府採購法第14條(分批採購)、第19條(公開招標原則)、第26條(規格訂定原則)、第36條及37條(投標廠商資格)等規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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