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日期:
2022/8/24
標 題
【宣導】教育部轉知文化部有關公共藝術之辦理,應以興辦機關(構)自行辦理為原則,落實審議監督與輔導權責。
內 容
詳相關附件。
公告單位
營繕組
相關附件
教育部111年8月18日臺教秘(二)字第1110081099號函
文化部111年8月16日文藝字第1113021861號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