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日期:
2024/4/9
標 題
起造人應於建築工程委託辦理鑽探工作時,應同時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事項,詳如附件
內 容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3日臺教秘(二)字第1130035408號函轉內政部113年3月2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3045號函辦理。
二、各建築工程起造人(含各建築工程主辦機關)應於委託辦理鑽探工作時,依建築法第13條及上開「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辨理簽證項目」第3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,同時委託建築師(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)或建築師交由專業工業技師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、審
查其報告內容及辦理地質構造分析,俾使地質鑽探資料確能在專業工程技師依規定參與下完成,確保施工安全及建築物結構工程品質。
公告單位
營繕組
相關附件
內政部函
內政部函(2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