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1:我不是學期一開始就入住學校宿舍的,請問我的住宿費要怎麼算?
A2:依據學生宿舍管理要點:「學生住宿收費標準如下:學生經核准住宿,自公告進駐日期至三十日內進駐宿舍者,繳交住宿費全部;逾三十日者,依據實際住宿期間以月計算,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。」候補生的計費方式為按月計費,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。
Q2:我是已經繳交住宿費用的候補生,但我申請了宿舍更換(候補換舍),請問住宿費用的差額該如何
處理?
A2:依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要點候補換舍的同學其退繳費規定如下:
(一)上、下學期退宿:
1.於8月1日前(含)及1月1日前(含)申請學期退宿者,退還所繳住宿費之全額,及住宿保證金2
分之1。
2.於公告進住日期(不含當日)前,申請學期退宿者,退還所繳住宿費之全額,住宿保證金不予退
還。
3.於公告進住日30日內完成退宿者,退還所繳住宿費4分之3。
4.逾公告進住日30日,至期中考前完成退宿者,退還所繳住宿費2分之1;期中考後申請退宿
者,已收取之住宿費,不予退還。
(二)暑期退宿:
1.於公告進住日前(不含當日)申請退宿者,退還所繳住宿費之全額,住宿保證金不予退還。
2.於公告進住日期(含當日)後申請退宿者,已繳之住宿費,不予退還。如因畢業、退(休)學,
依第四條第三款退宿,7月31日前(含當日)申請退宿者,退還所繳住宿費2分之1。
(三)寒假退宿:
1.於公告進住日前(不含當日)申請退宿者,退還所繳住宿費之全額,住宿保證金不予退還。
2.於公告進住日期(含當日)後申請退宿者,已繳之住宿費,不予退還。
(四)勒令退宿者,不退還所繳住宿費及住宿保證金。
EX:假設有同學已候補上並入住學七舍,然後又換至男一舍,則同學由舊宿舍(學七舍)換至新宿舍
(男一舍),因為同學也住學七舍一段時間,故依第8款規定,將退還學七舍與男一舍的差額,
差額會因為候補上的時間而有變動。
EX:假設有同學已候補上並入住男一舍,然後又換至學七舍,則本案例中,同學由舊宿舍(男一舍)
換至新宿舍(學七舍),則需要補繳交男一舍換至學七舍的全數差額,不因為候補上的時間而有影響。 |